商标和企业名称侵权争议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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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安徽省麒麟花炮有限公司位于舒城县柏林乡,1992年建厂,公司经营的“祥鹤”、牌麒麟花炮和烟火为舒城县知名产品。被投诉人安徽省华泰花炮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销售花炮和烟火位于舒城县南岗镇,为争夺市场份额,被投诉人先后注册“徽麒麟”、 “星麒麟 ”“麒麟焰火”“麒麟之花”“舒龙之花”五份注册商标,其中“徽麒麟”已投诉人申请后,被国家商标局撤销。
请问:1、被投诉人能否在烟花花炮上使用“星麒麟 ”“麒麟焰火”“麒麟之花”“舒龙之花”注册商标,如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企业名称权利的不正当竞争。
2、企业名称和商标侵权争议处理的相关法规。
3、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有效。回复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你好,留言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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