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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建立报告制度之后,量化交易将迎来更加系统性、针对性的监管举措。
2月20日,沪深交易所对宁波灵均实施暂停交易措施并启动公开谴责程序,对量化机构影响市场平稳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释放了强监管信号。
同日,交易所发文称,量化报告制度平稳落地,下一步将坚持以投资者为本,把维护公平性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借鉴国际监管实践,趋利避害,建立健全量化交易监管安排。
包括严格落实报告制度,明确“先报告、后交易”的准入安排;加强量化交易行情授权管理,健全差异化收费机制;完善异常交易监测监控标准,加强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加强对杠杆类量化产品的监测与规制,强化期现货联动监管。同时,进一步压实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责任,完善与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对量化私募等机构的交易监管等。
“近年来证监会一直非常重视相关监管工作,推动将程序化交易纳入《证券法》规制范围,建立头部量化机构的数据采集机制,加强量化交易监测分析等。”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2023年9月以来,证监会逐步推出了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等。
该负责人表示,经过三个月的过渡,报告制度平稳落地,各方报告的质量总体符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量化交易监管提供了基础。
“我们前期已经按照报告要求,进行了数据报送,推进数字化建设,匹配监管要求。”一位券商财富业务负责人表示,所有涉及程序化交易的客户都已经纳入到程序化监控的系统里面,实时、逐日去盯客户交易行为,发现违规行为会及时向交易所报备。
“应报尽报”,过渡期平稳落地
量化交易在国内一直饱受争议,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既能发挥其提升流动性和定价功能的作用,同时又避免影响市场稳定运行,维护市场公平,近年来已经成为摆在监管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新《证券法》修订之后,将程序化交易(业内俗称“量化交易”)纳入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证券法》作出规定之后,2023年9月1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建立起针对量化交易的专门报告制度和相应监管安排,并于10月9日正式实施。
“报告制度通过三个月的过渡期,实现了平稳落地,也做到了‘应报尽报’。”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报送过程中间,券商和投资者都积极履行报告义务,报送质量总体较高。
据介绍,报告制度实施的三个多月,没有出现量化交易规模或量化交易机构运作异常。量化交易占比也没有出现大起大落,比较稳定,市场影响也是比较平稳的。
借鉴国际经验,强化高频交易监管
对于量化交易的两面性,监管者部门近年来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一方面,近年来随着新型信息技术广泛运用,量化交易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量化交易有助于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促进价格发现。
但同时,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存在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一些时点也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问题,加大市场波动。从国际经验看,境外市场普遍对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以防范对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在前期对境外市场量化交易制度做了系统梳理,重点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市场的情况。总的看,境外量化监管主要聚焦高频交易,侧重关注量化交易批量、快速的特征,防范对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从制度端、准入端、交易端、信息端、机构端,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前述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负责人称。
比如监管制度方面,德国、日本等国家都以成文法的形式对高频交易实行集中规制,美国等国家则更强调对高频交易产生的行为结果进行事后监管。
比如准入方面,欧盟、德国、日本等都在法律法规层面要求对开展高频交易的机构进行报备或注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高频交易者需每年报告过去一年的高频交易的开展情况。该法还规定,未经登记的高频交易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德国《高频交易法》规定,高频交易许可证一年内未使用将过期。
再比如交易监管方面,有境外监管机构要求在交易所层面采取限制及风控措施,防止高频交易者滥用技术优势频繁报撤单,给交易系统增加负担,误导其他投资者,造成市场极端波动。
趋利避害,稳慎推进
此次交易所推出的一揽子措施,引发行业机构密切关注。前述券商财富业务负责人表示,交易所提到的加强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加强量化交易行情授权管理,健全差异化收费机制,加强对杠杆类量化产品的监测与规制等,都对量化机构和券商有比较大的影响。
“宁波灵均被公开谴责,表明了监管层加强异常交易监管的明确态度。下一步会具体如何加强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也是行业比较关注的事情。”该负责人称,实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会对交易策略和行为模式产生哪些影响,还需要看后续更细的规则中如何规定。
近期DMA受限也引发了市场关于量化机构遭遇重创的讨论。前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杠杆类量化产品交易非常活跃。过去主要有两种方式“加杠杆”,一类是场内融资,但由于资金成本高、担保品受限、指标控制严格等,量化机构用得不多;另一类就是DMA,利用收益互换的方式加杠杆。所以,下一步监管层如何具体规制这一类杠杆类产品也是行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记者从监管部门了解到,在前述“一揽子”措施推进过程中,沪深交易所还会稳慎操作,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给市场预留充分调整时间。量化交易监管步步推进,在报告制度之后,将出台更多量化交易监管规则,出台之前会跟市场进行充分沟通。
“此次公布的监管举措,涵盖各个环节,体现综合施策的特点,同时每项都经过调研和市场分析,有比较强的针对性,体现精准施策。”前述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比如,针对速度优势,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遏制,减少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干扰;针对中小市值股票剧烈波动的情况,加强杠杆类产品的监测和规制,减少踩踏和共振。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交易所发布的报告制度,没有对北向投资者如何报告作出具体要求,表示“具体要求另行规定”。“这次监管是系统性、全链条环节的监管。前期QFII已经纳入报告制度,此次交易所进一步明确,将加强与香港交易所的沟通,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明确沪深港通北向投资者的报告安排,将北向投资者量化交易纳入报告范围。”该负责人称。
对于影响市场秩序的异常交易,交易所表示,将坚决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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